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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月焕:立法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2-03-22 来源:中企华 打印 作者:孙月焕 字号: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审议的消息,给全国资产评估业带来喜讯和温暖,盼望已久的资产评估法即将出台,令人欢欣鼓舞。

     资产评估法将会理顺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制,解决多年来难以解决的“多头管理”的模式,进一步提高评估师执业的能力。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类别较多,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及旧机动车等评估领域,其共性大于个性。因此,应有统一的标准方法,才能获得合理的评估价格。但因管理部门不同、执业机构不同,评估师不同,同一类资产评估结果差异大。进行企业的整体评估,资产、土地、矿业权均需单请评估机构,每类资产单出评估结果的报告,资产评估师汇总报告只引用,不能修改。这也造成责任的不分明。企业本可请一家评估机构完成的工作,却需请三家评估机构,付三份评估费,评估结果协调困难很大。如有一个国务院协调机制进行管理,就可组织实施统一的标准方法,使评估有依据、有标准,评估师有统一的工作指南。

     我国的会计师行业曾出现过审计和会计两个主管部门、两个协会管理,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工作重叠,责任不分等问题,“两师”合并后体制理顺很多,矛盾都解决了。建议借鉴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验,评估的主管单位合一,协会合并,机构资质通用。这样就会促进评估师提高专业水平,由单一专业提升到多种专业,起码应做到“一专多能”的水平。行业管理上就会改变“各吹各号,各唱各调”和“九龙治水”的局面,企业也将会大大降低成本、减轻负担。

     资产评估立法,将有利于评估行业做大做强。中国资产评估在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等经济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对于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统一,造成评估机构无固定的、连续性业务。这与会计师每年承担的年审差别很大。鉴于资产评估不仅涉及资产所有者或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以法律形式对评估范围作出规定。如审计师每年的年审,实际上资产的现实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很大,按照惯例,评估师应配合审计师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这样才能使审计师确定合理的财务数据。这一评估业务在国外是评估机构的主业,而我们仍未从法上予以规定。因此,这方面有做有不做的,特别是上市公司,其所披露的信息难以确定准确性。另外,如保险理赔评估,税制评估等均应列入法定评估范围。这样的话,评估机构业务就会有发展,机构做大做强就有了基础。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多元化,机构遍布全球,收入均在百亿美元以上。国际较大的专业评估机构收入也在十几亿美元、几十亿美元以上。我们与国际机构相比,相差甚远。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合并重组,有的所收入达十几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评估机构最大的收入不足3亿元人民币。因此,不扩大业务,做大做强难以实现,与国际接轨也是空谈。

     资产评估法的制定,会进一步明确评估师的法律责任。评估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只有立法才能真正实现专业的独立判断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才能使其从职业道德层面提升到法律责任层面。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多年来在资产评估制定准则和加强监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部门规章难以代替法律的惩罚,违背准则出虚假报告,屈服于企业压力随意调整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所有者权益等事件仍屡见不鲜。评估师的工作有标准化的依据,也有主观判断,但为了迎合一些不合理要求而用评估主观判断去解释报告的虚假性,有时也能蒙混过去。

     有了法律的约束,就能让评估师更加自律,从法律角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资产的评估合理、合法、合规,从而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

     提升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形象。另外,委托者也会因此减少对评估师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理解和相信评估师的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法的制定,可以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有序竞争。评估机构中确实存在一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找关系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揽业务的问题。评估立法后会对这些问题予以法律的监管,这将使评估行业能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竞争。2011年,某国有企业需评估的资产达300亿元,在邀请7家评估机构的投标中,报价竟出现30万元到300万元以上的差异。资产评估法制定后,评估收费、招投标等工作上应随之规范,从而使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提高执业的道德水平。

     总之,我们希望《资产评估法(草案)》尽快出台,使为中国经济服务的资产评估行业更健康,并快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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