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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21 来源:新华社 打印 作者: 字号:

        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出说明。具体包括草案规定的三方面内容:
        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作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12月27日,会议正式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本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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