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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研俏语”第二十四期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的评估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中企华 打印 作者:中企华 字号:


      小评: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对资产评估有何影响?


      小研:102号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新形势下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补充说明。


      老评:102号文从坚持依法依规、夯实管理职责、规范转让方式、合理确定价格、明确交易流程、择优选择机构和加强监督检查等七个方面,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提出了相关要求。


      小评:和资产评估相关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小研:102号文重申,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


      老评:102号文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出现以下资产转让情形可以不进行评估:

       1.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
       2.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交易;
       3.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
       4.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
       5.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的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资产交易。
       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


      小评:不评估,如何确定交易价格?


      老评: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底价。

    

      小研:对投资协议或合同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老评:102号文只针对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行为,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小研: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102号文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老评: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评:102号文适用于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吗?


      小研:102号文只针对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


      老评: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宜执行102号文通知规定。


      小评: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资产评估将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继续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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